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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
(沪银监通[2010]132号)


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在沪各外资法人银行、中资银行分行(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现将《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35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35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09年1月,银监会颁布《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一定额度内向非生产性项目发起人或股东发放搭桥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搭桥贷款,对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决策部署,确保经济稳定健康发展,起了积极的支持作用。根据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发展形势的要求,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开展情况,配合国内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需要,现就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通知如下:
  一、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以下性质或用途的搭桥贷款: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项目发起人或股东发放的项目资本金搭桥贷款。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企业应收财政资金或补助为由,向借款人发放财政性质资金(包括发展改革委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搭桥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企业发行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发行股票(含定向增发和私募)以及股权转让等提供搭桥贷款。
  二、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借款人取得项目核准手续前,以提供流动资金贷款、项目前期贷款以及搭桥贷款的名义直接或变相向项目业主、项目发起人以及股东发放贷款用于固定资产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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