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通告
(甬政告〔2010〕14号)
宁波市2009年度计划指标第23批次(高新区1)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
(一)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浙土字A〔2009〕第0569号。
二、土地用途:城市建设。
三、土地面积:
共征收集体土地1.4853公顷,其中耕地1.4416公顷。
四、宁波国家高新区征地涉及的村及面积:
梅墟街道龙山村1.1356公顷,其中耕地1.0919公顷;上王村0.3497公顷,其中耕地0.3497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