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0〕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
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规章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及目的、任务
这次规章清理的范围是市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章。任务是围绕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通过清理,查找出现行规章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修改或者其他处理,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和谐,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全市的规章清理以及继续有效的规章目录的公布工作原则上要在2010年11月1日前完成。对需要废止、宣布失效、修改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规章,要在此之前完成废止和修改等程序。对一时难以完成修改工作的规章,可以列入下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适时予以修改。
二、清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开展规章清理,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努力做到规章的立、改、废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使制度建设能够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
规章的清理要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以及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废止、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批准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等八个决定的报告》(甬人大常〔2010〕9号),切实解决规章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规章存在的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