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工作由厅监察室牵头落实并组织考核。
(三)开展党内监督(1分)
考核要点及减分标准:认真执行“三谈两述”制度和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开展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处室、单位和个人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问题的,减0.5分;制度不落实的,一项减0.5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不报告或报告不实的,每人次减0.2分。
本项工作由厅监察室牵头落实并组织考核。
五、综合评价。基础分4分。按评价等级或档次分别计分。
1、领导评价(2分)
评价办法及得分标准:由厅领导对各部门、各单位进行总体评价。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级,分别得2分、1.5分、1分和0分。
本项工作由厅办公室牵头落实并组织考核。
2、民主测评(2分)
评价办法及得分标准:由厅效能考核办组织对各部门、单位总体工作在全体干部职工中进行民主测评,分十分满意、满意、较满意和不满意四档。十分满意得2分、满意得1.8分、较满意得1分、不满意得0分,按照参加测评人数加权平均计分。
本项工作由厅办公室牵头落实并组织考核。
自治区环保厅机关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计(奖、扣)分办法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机关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宁党办〔2010〕29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机关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形成激励有效的工作机制,特制定自治区环保厅机关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计(奖、扣)分办法。
一、考核体系
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设立统一的目标体系。考核内容由职能目标、综合目标两部分组成。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职能目标70分、综合目标30分。考核奖分实行累计封顶,考核扣分采取不保底方式进行。考评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4个等次,考核成绩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80分(含)至89分为良好;70分(含)至79为合格,69分以下为较差。
二、计分办法
(一)职能目标的计分
职能目标得分由各目标项得分累计。完成目标任务的,目标项得分按基本分值计分,超额部分给予奖分;完成目标任务70%(含70%)以上的,按基本分值的完成比例计分;完成目标任务70%以下的,不计分。约束性指标完成目标任务的,目标项得分按基本分值计分,超额部分给予奖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不计分;受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如地震、气象等自然灾害)影响,完成目标任务低于70%的,按基本分值的70%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