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环保厅机关效能目标管理综合考核内容及实施细则》和《自治区环保厅机关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计(奖、扣)分办法》的通知
(宁环发〔2010〕60号)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自治区环保厅机关效能目标管理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及实施细则》和《自治区环保厅机关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计(奖、扣)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自治区环保厅机关效能目标管理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及实施细则
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机关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宁党办〔2010〕29号)要求,为便于统一组织考核,根据各处室、单位工作特点,制定机关效能目标管理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及实施细则。
一、行政效率。主要考核行政效能和执行力,基本分为12分。未按规定完成任务或未达到指标要求的实行减分,单项累计减至0分为止。
(一)落实党委、政府,环保部及环保厅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情况(2分)
考核要点及减分标准:认真贯彻党委、政府,环保部及环保厅重要会议、重要文件,有部署、有措施,及时上报贯彻落实情况。未上报贯彻落实情况的,每次减1分;未按时报送情况的,每次减0.5分。
本项工作由厅办公室牵头落实并组织考核。
(二)党务政务公开(2分)
考核要点及减分标准: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规定,积极推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认真落实公开项目,实行一事一公开,公开内容或信息完整、准确、更新及时。未按规定落实公开事项的,减1.5分;应公开而未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每一种情况减0.5分。
本项工作由厅办公室、机关党委、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处分别牵头落实并组织考核。
(三)政务服务(2分)
考核要点及减分标准:深入开展“三服务”活动,做好为党委、政府,环保部及环保厅的服务工作,开展政务窗口服务和为民办实事活动,落实信息公开规定,简化办事程序。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办理、落实党委、政府,环保部及厅领导批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到期未办结的,或办理工作不力,被党委、政府,环保厅要求重新办理的,减1分;未按规定报送信息或所报信息数量和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减1分;未按规定开展政务窗口服务或向社会公开承诺事项不落实的减0.5分;工作效率不高,被群众投诉的,每件减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