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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鹤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等税额标准的通知(2010)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鹤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等税额标准的通知
(鹤政发〔20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及郊区的扩大和农村城镇化规模的加速,非农用地日益增加,《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鹤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等税额标准的通知》(鹤政发〔2007〕33号)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和2007年7月12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制定了《鹤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标准》,将我市辖区(萝北县、绥滨县除外)全部列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区域,并划分为六个等级进行征收管理,具体税额标准如下:
  一等税额18元/平方米;二等税额14元/平方米;三等税额10元/平方米;四等税额6元/平方米;五等税额3元/平方米;六等税额1.2元/平方米。
  2010纳税年度起,土地使用税依照本通知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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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鹤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标准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鹤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标准

  工农区一类地区:
  兴汇路(新世纪广场至民主路交汇口)邻路两侧
  工农区二类地区:
  新世纪广场四周
  电信路(新世纪广场至新中心站广场)邻路两侧
  东解放路(新世纪广场至珠海街交汇口)邻路两侧
  工农区三类地区:
  东建设路(兴汇路以东)、东南京路(兴汇路以东)、温州街邻路街两侧(东解放路至民主路之间)
  工农区四类地区:
  民主路、和平路、珠海街、深圳街、海口街(从北至文化路)、文化路、华厦路(新世纪广场至新鹤路)、长江街(西解放路至民主路之间)、啤酒厂街(东解放路至民主路之间)、龙江街(东解放路至文化路之间)、西建设街(兴汇路以西)、西解放路(新世纪广场至大庆路之间)邻路街两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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