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审理议决行政复议案件;
(三)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和运行机制,规范行政复议行为;
(四)创新行政复议方式,提高解决行政争议的效率和办案质量。
四、组织形式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32名。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法制办主任担任。委员会委员拟实行聘任制,其构成是人大、政协、政法委、法院、检察院等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领导及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学院(或党校)法学专家、执业律师等人员。在委员中,市政府以外的法律方面的专家、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外部委员”占全部委员数量的25%,力求使履行案件议决职责的委员在构成上更具专业性、代表性和独立性,更加体现政府行政复议办案公正、公开、透明和公众参政、议政的执政理念,不断增强政府的公信力。
委员会下设行政复议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议决事项。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设主任一名,为正处级,暂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对外挂“鹤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五、运行机制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实施相对集中的行政复议运作机制。根据目前实际,实行“三统一、一分散”的机制,“三统一”,即由市政府“统一复议人员、统一受案、统一办案”,从2010年4月1日起,原由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和直属单位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统一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统一受理,各部门、各单位不再单独受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调查并提出初步意见后经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一分散”,即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意见后,由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六、工作机制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采取案件调查权与案件议决权相分离的方式,即行政复议办公室具体调查行政复议事项,委员会集体表决行政复议决定。在具体工作中,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查证相关证据、调查案件事实、审查法律依据。必要时,主持召开行政复议听证会进行证据质证和事实调查。在查清事实基础上,对于能够直接调解处理的案件,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行政争议进行调解。对于需要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案件调查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行政复议办公室进行研究后形成行政复议案件调查意见。行政复议办公室集中一定数量提报委员会议决,每次参加案件议决会议的委员应当超过委员数量的2/3。委员会案件决议会议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形成行政复议决定意见。行政复议决定意见报委员会主任签发,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