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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政发〔20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我市行政复议工作水平,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在省政府及部分市政府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黑政法发〔2008〕6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扩大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范围的通知》(黑政法发〔2010〕11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紧紧围绕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健全行政复议体制和运行机制,扎实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力争把大部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确保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公正合理、高效便民、监督到位、保障有力。
  二、功能定位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是经市政府授权、负责审议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指导本市行政复议制度建设的复议议决机构,其宗旨是通过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实现化解行政争议,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将通过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和全体会来开展工作。通过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来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改变以往套用一般行政事务的处理方式来审理案件的做法,即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也有利于拓展案件处理能力,保证市政府及时、高效地审结行政复议案件。
  三、职责范围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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