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宁波市各地各部门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10〕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0〕4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宁波市各地、各部门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驻京办事机构设置,加强监督管理;明确驻京办事机构主要职责,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加强驻京办事机构党的建设、制度建设和廉政建设,以优质、节俭、高效的服务,努力为维护北京稳定、促进宁波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二、认真清理现有驻京办事机构
按照全面清理、从严把关、积极稳妥的原则,确保6月底前完成我市各地、各部门驻京办事机构的清理撤销工作。
(一)按照要求清理撤销。根据《意见》精神,市政府驻京办予以保留。撤销各县(市)区政府、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有关经济开发区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其中,经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由同级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予以撤销;有关部门自行设立的,由设立部门自行撤销。
(二)规范处置资产。被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所在县(市)区和部门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处置有关规定,通过拍卖、出售、转让等方式规范处置以各县(市)区及部门驻京办事机构名义购置的房屋、车辆;对资金、往来款项和债权债务,在全面准确核实并经有关部门清算盘点后,注销单位银行账户;对所办经营性实体,按照政企分开原则,妥善处置。
(三)妥善安置人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被撤销驻京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加强政策解释,结合各单位实际,按照“谁派出、谁安置”的原则,由派出单位统一撤回并妥善安置好工作人员,对使用的劳动合同制用工人员,由派出单位按照
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妥善解决,并积极帮助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