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切实做到“火情发现早、小火灭得了”。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活动,规范消防控制室管理,保障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并为员工配备必要的应急逃生器材。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单位要建立志愿、“保消合一”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要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火情,员工能按职责分工及时到位、有效处置。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熟悉消防设备,并熟练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
3.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切实做到“能火场逃生自救、会引导人员疏散”。大力实施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疏散“畅通工程”建设。员工普遍掌握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各单位要明确疏散引导人员,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疏散。公众聚集场所要确定消防安全疏散引导员,开展防火检查巡查,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畅通,并通过视频、图片等多种载体,在醒目位置提示安全出口和疏散线路。
4.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切实做到“消防设施标识化、消防常识普及化”。广泛开展“三提示”(提示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场所逃生线路、安全出口位置;提示场所内灭火逃生设备器材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主题宣传活动,各类提示、警示、标识要规范、简洁、明了。落实消防教育培训制度,员工普遍达到“四懂四会”,即“懂场所及岗位火灾危险性、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报警、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
各单位应按照《浙江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甬公通字〔2010〕68号)组织开展“四个能力”建设。2010年底,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1年底,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2年底,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基本达标。
(二)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
1.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实施“防火墙”工程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要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消防安全的各项具体工作。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每年冬防期间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各地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认真抓好消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实施,并抓紧启动编制“十二五”规划。2010年底前力争所有乡镇完成消防专项规划或规划防灾专篇的编制。依法严把规划审批关,对缺乏消防规划内容或布局不合理的城乡规划,不得审批;对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规划要及时组织修订,并及时纳入城乡规划。积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修订完善地方性消防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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