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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0〕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公安局《宁波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九日

宁波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市公安局 二○一○年六月四日)

  为认真贯彻国家、省有关部署,进一步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确保全市火灾形势稳定,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甬党〔2010〕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全面实施防火墙工程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59号)、《浙江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全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消联〔2010〕4号)等文件精神,决定从2010年5月至2012年12月,在全市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前移火灾预防关口,推进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夯实公共消防安全基础,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公共安全。

  二、目标任务

  以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为着力点,积极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力争通过三年努力,使全市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有效遏制。

  (一)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1.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切实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增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落实员工岗位消防责任;建立完善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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