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鹤政发〔2010〕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十四届四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鹤岗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鹤岗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缓解城乡困难群众医疗困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的原则
(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二)分类救助、区别对待。
(三)城乡一体、统筹兼顾。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医疗救助的范围和对象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五保户。
(二)城乡低收入人群中的老年人、重病人员。
(三)政府确定的其它救助对象。
第四条 医疗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一)参险救助。全额资助全市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和低收入人群中的年老、重病、重残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大病救助。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大病患者在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待遇的基础上,对实际自付部分医疗费用给予二次报销救助。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或抚(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依据国家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所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按实际自付医疗费用的60%给予救助,当年累计最高限额8000元。其它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按实际自付医疗费用的40%给予救助,最高限额5000元。
(三)门诊救助。惠民医院和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城乡困难群众就医的定点医院,免收救助对象的门诊挂号费、诊查费,减免25%处置费、护理费、心电费、化验费。对救助对象中患小病、常见病人员及急诊急救人员,在定点医院门诊治疗,按实际自付医疗费用的30%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门诊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化疗、透析等大病门诊治疗适当提高救助比例和最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