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开发区域:有效保障集聚人口及经济的用地需求。适当扩大建设用地供给,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利用强度,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促进支柱产业的培育和经济总量的提升,促进人口和经济集聚能力的进一步提高。合理安排中心城市的建设用地,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促进城市人口和经济集聚效益的发挥;加强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控制,鼓励城市存量用地深度开发;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促进公路、铁路、航运等交通网的完善,推动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优先保障承接优化开发区域产业转移的用地需求,支持资金密集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用地,促进主导产业的培育和发展,积极引导产业集群发展和用地的集中布局。积极推进农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的整理,加大基本农田建设力度,严格保护生态用地,切实发挥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在优化城镇、产业用地结构中的生态支撑作用,促进人口、经济的集聚与资源、环境的统筹协调。
限制开发区域:发挥土地对国家生态安全的基础屏障作用。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加强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保护,坚持土地资源保护性开发,统筹土地资源开发与土地生态建设,促进限制开发区域生态功能的恢复和提高,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禁止可能威胁生态系统稳定的各类土地利用活动,严禁改变生态用地用途;积极支持区域内各类生态建设工程,促进区域生态环境的修复与改良。按照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严格核定区域建设用地规模,严格限制增加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主要用于发展特色产业以及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的建设,严格禁止对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产业供地,引导与主体功能定位相悖的产业向区外有序转移。严格保护农用地特别是耕地、林地、草地,构建耕地、林草、水系、绿带等生态廊道,加强各生态用地之间的有机联系。
禁止开发区域:严格禁止在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土地的开发建设。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对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等禁止开发区域,必须实行强制性保护,严禁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土地利用活动,确保生态功能的稳定发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五章 土地利用重点任务与管理措施
一、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
坚持从维护粮食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确立耕地保护战略,严格控制耕地面积减少;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及其占补平衡数量与质量并重的要求,重点加强基本农田的保护和建设。
(一) 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1.根据本省耕地资源现状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确定耕地和基本农田建设的规划目标,规划期间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339.21万公顷,2020年耕地保有量为400.28万公顷。本省的基本农田主要分布在耕地资源质量较好、生产条件与生产水平较高的大同、忻定、太原、临汾、运城和上党等盆地区以及丘陵地区。
2.加强农田基本建设,提高耕地质量及其生产能力。结合“沃土工程”、“土地整理项目”、“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和“农田水利项目”等,积极推进全省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工作,真正实现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的总体要求。大力开展平原、河谷地区的基本农田整理,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增加有效灌溉面积;加大丘陵山区中低产田改造力度,积极推进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加强坡地改梯田等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提高耕地整体质量。
3.划定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和基本农田重点建设区,带动与促进全省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的提高。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一规划、突出重点、连片治理、讲求实效”的原则,逐步把示范区建成“田成方、面平整、渠(管)相连、路相通、林成网、旱能灌、涝能排、灾可御”的优质基本农田区;通过加强基本农田重点区的建设与保护,进一步提高基本农田的质量及其农产品生产能力与生产效益。
(二) 严格控制耕地减少规模
1.加强对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控制和引导。建设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加强用地评价和多方案比较论证,尽量占用未利用地和少占耕地,同时尽量不影响耕地质量。规划期内,全省规划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面积控制在11.68万公顷。
2.严格禁止擅自实施生态退耕。规划期内,全省生态退耕还林控制在5.28万公顷。要切实落实国家生态退耕政策,凡是不符合国家生态退耕计划和政策而自行退耕的,限期恢复耕作条件或补充同等质量和数量的耕地。
3.加强农用地结构调整的引导。合理引导种植业内部结构调整,确保不因农业结构调整降低耕地保有量;各类生态建设绿化带等应尽量避免占用耕地,如确需占用则须按照数量质量相当的原则履行补充耕地义务;建立经济补偿机制,运用市场手段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向着有利于增加耕地的方向发展。
4.加大土地整治与复耕力度。加强土地整治、农田基本建设及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耕地及其生产的抗灾能力,防治和减少自然灾毁对耕地的破坏。规划期内,力争将采矿破坏和灾害毁损的耕地面积控制在2.18万公顷以内,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地整治复垦因采矿破坏和灾害毁损的耕地,使其恢复耕种生产,促进耕地规模及其生产的稳定。
(三) 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力度
1.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着眼于扩大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扶贫开发,协调保护耕地与推进经济稳步发展的总体目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与土地开发并举,不断加大土地复垦和农村居民点整理投入,全面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确保规划补充耕地的数量与质量。规划期内,全省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拟新增补充耕地不少于11.68万公顷。
2.强化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管理,严把项目“四关”(即严把项目可行性研究关、严把项目设计关、严把项目施工质量控制与项目进度关、严把项目竣工验收关),做到管理“四到位”(即组织到位、资金到位、技术到位、措施到位),确保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规划目标的完成,实现全省的耕地占补平衡,并不断提高耕地质量,以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建设。
3.加大土地开发整理投资力度,拓宽投资渠道,鼓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参与,积极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
(四) 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强化各级政府保护耕地的主体地位,明确地方行政一把手作为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并定期进行考核;建立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同心协力、齐抓共管的耕地保护责任制度。层层分解下达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并签订保护责任书、责任到人,把基本农田保护具体落实到地块和农户。
二、优化和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一)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1.加强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土地的调控作用。规划期间,全省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17.18万公顷,并实行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以促进建设用地内部挖潜,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严格执行各类建设用地定额标准,防止超标准用地和多占少用等浪费土地现象的产生,并做好工矿废弃地及村庄搬迁地的整理复垦工作。
2.用地供应有保有压,确保重点建设。重点确保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及民生工程建设用地;优先保证煤运铁路通道、高速公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确保国家煤炭生产基地及符合产业结构调整要求的地区主导产业项目用地,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项目建设用地。城镇用地要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及其他民生工程建设用地。
3.统筹安排各项新增建设用地。按照“布局集中、产业聚集、用地集约”的原则,结合城市建设及其他有关行业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和合理配置各项建设新增用地,保障必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因地制宜地、有步骤地合理调整用地结构与布局,促进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的不断优化以及集约化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 盘活城镇存量低效土地
加大对城镇存量土地的整合盘活力度,鼓励低效用地增容改造和深度开发,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
1.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据统计,全省现有可盘活的存量建设用地0.36万公顷(其中:闲置土地0.07万公顷、空闲土地0.28万公顷、批而未供土地0.01万公顷),主要分布在城镇和大中型国有企业中。对此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办法,完善激励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盘活存量土地工作。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要通过规划手段促使城镇用地功能明确、结构合理,从空间上引导地尽其用,提高土地的产出效益;通过归并和置换,结合企业迁出、改制、重组、破产等实际,把零散的建设用地合并成具有规模效益的地块,重新规划其用途,使之尽快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
2.合理处置和利用闲置土地。通过统筹城乡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积极处理和优先盘活闲置土地;采取限期开发、调整项目方式,对逾期未达到开发要求的土地依法回收,或重新“招、拍、挂”出让用于经营性建设,或用于必需的公益性建设,或用于城镇绿地建设;依法查处囤积土地,严厉打击炒地行为,使闲置土地纳入土地管理参与调剂;鼓励优先开发利用工矿废弃地、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土地,有效缓解产业用地紧张,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建立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和协作联动机制,对土地开发建设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全程监管,有效预防土地再闲置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