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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3.加大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民爆等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范力度。巩固煤矿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成果,进一步加大小煤矿的关闭力度,防止假整合、假重组现象的发生。对列入关闭的矿井,严格按“六条标准”关死关实,严防前关后开、明关暗开,严防死灰复燃和私挖滥采。对私挖滥采和死灰复燃的现象,要依法严厉打击、严肃查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加强在建矿井和技改矿井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新建、改建矿井投产前要严格验收,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不得生产。要继续开展以瓦斯、水患、火灾、煤尘、顶板、机电、机械和运输为重点的隐患排查治理,特别是要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对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和规程造成事故的,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扎实推进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工作,尽快改变全省非煤矿山多、小、散、乱、差的局面;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特别要抓好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认真做好尾矿库治理工作,确保该关闭的关闭到位,需保留的监管到位。

  深化和巩固危险化学品行业专项整治成果,突出对化工重大安全隐患和重点市县的督查,扎实做好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规范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

  加强对道路交通、消防、建筑施工、民爆、冶金机械等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危险源动态监控,严格实行隐患排查分级管理、挂牌督办,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严密防范事故。

  (二)突出加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1.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要把经常性检查与定期检查结合起来,制订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计划,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各有关部门对本行业每个高危企业现场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其他企业不少于一次,并成立监督检查督导组,建立监督检查督导制度,切实强化监督检查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要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制订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计划,市级领导每月下基层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一次,县级领导每月不少于两次。要落实政府领导干部巡查尾矿库制度、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分片联系市等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督促各级、各部门和各企业切实把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举报,及时查处,兑现奖励,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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