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和省对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安排部署,安顺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从2010年3月起全面开展,2010年7月31日完成县级城镇土地调查工作,并提交合格的验收成果;2010年8月31日汇总出市级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报省;2010年9月30日前接受省级数据检查、验收;2010年12月31日前对数据库和管理系统进行补充完善。
二、调查内容
城镇土地调查包括对已完成城镇地籍调查地区的变更地籍调查和对未完成城镇地籍调查地区的地籍调查,并对各类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具体调查执行《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对已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宗地,经核实无误的,可继续使用。权属发生变化的,重新进行调查,并签署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一)调查范围
城镇土地调查包括城市建成区、县城所在地建制镇及其他建制镇的地籍调查,按城市建城区和建制镇图斑划分原则确定范围界线。
(二)调查内容
主要是查清城市建成区、县城所在地建制镇及其他建制镇内部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每宗地的界址、界线、面积、用途等,通过汇总分析,掌握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用地、房地产用地、开发园区等土地利用状况。
(三)技术要点
安顺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比例尺采用1:500,独立工矿调查比例尺不小于1:2000。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第二次城镇土地调查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技术含量高。需要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来保障其有效地运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负起总责,并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及所涉建制镇(办事处),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并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工作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二)制度保障
1、建立目标责任制
城镇土地调查对成果质量和数据真实性保障实施分级目标责任制,每个调查区都设立第一责任人,并把该项制度与干部考核任免制度挂钩。同时实行严格的奖罚措施,对按时保质完成调查任务的地方,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将按照《
统计法》和《
土地调查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并对主管领导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