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组建的机构,办公及附属用房、使用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新核定的人员编制,办理变更、使用手续。
(二)不再保留的机构,房地产移交给新组建的部门,并由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
(三)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原有房地产的性质不变,办理变更、使用手续后留用。
五、关于职工住房公积金等问题
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机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增量补贴和住房存量补贴按现行房改政策有关规定办理,待机构调整完毕,再由职工所在单位对账户管理进行调整。其中,职工存量补贴的兑现工作,按照市房改资金管理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尽快完备手续。
六、工作要求
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中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机构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机构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此项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市财政局要承担起政府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专司部门的责任,4月15日前制定涉及机构改革部门的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的清查、划转和处置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涉及机构改革部门的资产划转处置等事项由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和会签审批。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隐匿和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本文所涉机构编制事宜由市编委办负责解释;公产管理事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资产清查和管理事宜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房地产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等事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名单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名单
一、不再保留的机构
市农业办公室(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市农业局、市乡镇企业局(煤炭管理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局、市体育事业局、市物价局,以及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污染减排办公室等我市自定议事协调机构的实体性办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