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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政府办关于机构改革中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应按资金来源渠道清查核实暂存、暂付和债权、债务款项,编制经费决算,全面真实地反映财务收入、支出、结余和债权、债务等情况。经费决算应在预算截止期后30日内由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机构的清查小组报送市财政局。在清查债权债务过程中,能结清的一定要结清,暂不能结清的,要与债权或债务方协商制定还款计划,继续清偿或追缴。确实无法收回的呆坏帐,不再保留的机构由新组建部门、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由调整后的主管部门核准并出具情况说明,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在移交前集中处理。

  (三)不再保留的机构报送经费决算时,要将债权、债务处置完毕,并将结余经费上缴市财政。

  (四)新组建机构按新核定的人员编制数编制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核定,并负责接收和处置并入机构遗留的债权、债务。

  (五)因机构或职责调整而引起预算增减变化的机构,由新组建机构或接收机构将调整预算申请送市财政局核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由市财政局作相应调整,收回或划转预算指标。

  三、关于资产问题(除房地产以外)
  机构改革期间,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应对本单位所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不得进行资产处置。借用的要及时归还,借出的要立即收回;因私或责任性损坏的要照价赔偿;一时确实难以收回的,须附借据并说明不能收回的原因,落实相应责任;出租的要附租用合同并注明收益收讫情况,逐一登记造册,核定并报送市财政局,经批准后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不再保留的机构,其全部资产根据职责划转情况进行调整,划转调整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其资产留原单位使用。

  四、关于房地产问题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使用的房地产都是国有资产,各部门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得擅自出售、转让和出租。属公有住宅的,可由房屋产权单位报经审批后,按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向职工出售、出租,所得收入缴入市房改资金管理部门。其他确属闲置需要出租的,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批,所得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部上缴市财政。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在机构改革期间,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房地产处置(如:出租出借、出售、转让和对外投资等)。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要对所有房地产(指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进行清理造册;已外借、出租的要及时收回,租借合同未到期的,要专册登记,并附租赁合同,注明租金收讫时间和其他有关情况;对外联营、入股、抵押、担保等,要附有关资料和合同等文件,并注明现行情况;已拆迁尚未回迁的房地产要附拆迁资料和协议书等文件资料,然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送市财政局,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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