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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政府办关于机构改革中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顺市政府办关于机构改革中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0〕16号)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4号)、《中共安顺市委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市发〔2010〕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50号)文件精神,妥善做好市人民政府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机构的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产清查和财务清算问题
  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和财务清算工作。

  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和财务、资产管理、纪检监察的负责人组成清查小组,进行资产和财务清查后,提出处置意见。不再保留的机构报新组建部门、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报调整后的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关于经费问题
  (一)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预算截止期至2010年4月30日。预算截止期内,在职人员工资、必要的公用经费和离退休人员经费,由原部门负责列支。预算截止期后,各部门的人员工资管理,按照我市统发工资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编委办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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