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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政府办关于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四、加强监督,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执法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对经常或可能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区域进行跟踪管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同时要督促开展好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督促落实防范措施,减少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凡是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新上的探采矿、用地建设项目,没有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核通过的,一律不予批准。

  五、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增强应急反应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汛期险情巡查制度、监测预警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灾情速报制度和应急调查制度。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报警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在汛期到来之前,及时安排好辖区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演练。灾害发生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开展应急抢险和救灾工作,查明灾害类型、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及时提出应急措施,设置避灾场所,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救灾物资和药品供应、社会治安、气象服务等工作,保障运输、通讯畅通,力争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特别要加强对灾发地的监管,划定危险区,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严防二次成灾。

  六、落实人员和经费,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明确规定:“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因此,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严格按照以上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其正常运转。当前,首先要千方百计保证隐患排查及各隐患点的监测经费、配备必备的监测工具和设施,落实监测人员补助,充分调动监测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根据实际,适当增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人员编制,加强技术力量。

  七、加强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识灾防灾意识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普及活动安排部署,深入地质灾害隐患点、易发区,认真组织乡、村、组及学校、企业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扩大宣传面和教育面,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识灾防灾意识和防灾减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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