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与省财政厅对接非税收入改革相关事宜。
5、负责非税收入改革其他工作事项。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财政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协调和组织好本地区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工作。
三、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的范围
非税收入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属于财政资金范畴。广义地说,非税收入是指政府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除税收以外的一切收入。根据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规定和省有关规定,政府非税收入的范围包括:
1、行政事业性收费
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2、政府性基金
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主要包括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和社会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具体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海域使用金、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城市公共设施广告权、冠名权、经营权有偿出让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4、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5、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