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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政府办关于开展打击煤矿非法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煤矿企业自查中存在的隐患整改:企业在自查中存在的隐患,采取自查自纠的方式,对存在隐患的整改要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整改工作方案要包括工作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落实经费和物资、落实治理机构和责任人、治理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六大内容,并按照要求填写《隐患排查情况登记表》和《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登记表》报县(区)负责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的部门,同时按要求将重大隐患进行挂牌整改。

  (二)各级督查、复查中发现的隐患整改:
  1、各级在复查、督查中发现的隐患,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落实整改。煤矿企业落实整改排除隐患后,写出要求复工复产报告报县(区)人民政府复查,经批准方可复工复产,县(区)批准复工复产的煤矿企业要报市安委会备案。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县(区)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即:煤矿在建设、生产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落实;煤矿在建设、生产中存在与开采方案设计不相符的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落实;超层越界开采,因煤矿开采造成的地质灾害等方面存在的隐患由国土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地面供电存在的隐患由供电部门负责督促落实;防雷电方面存在的隐患由气象部门督促落实;火工产品管理存在的隐患由公安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同时,上报市级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增强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认真开展好煤矿安全生产督查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从根本上扭转我市煤矿安全生产被动局面。
  (二)强化监管,确保实效。督查组要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各县(区)的指导和督促,掌握工作动态,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督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督促整改,确保取得实效,做到“边查、边整、边改、边见实效”。
  (三)建章立制,抓好落实。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各煤矿企业要将重大隐患整改完成情况及成效,报县(区)负责煤矿安全日常监管的部门审定、消号。并填报《安顺市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情况登记表》、《安顺市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情况统计表》、《安顺市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登记表》,每月5号以前报送市安委办。对督查出的重大隐患,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责令县(区)实施挂牌督办,明确整改时限和整改责任,并由所在县(区)煤矿安全日常监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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