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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公示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公示制度的通知
(苏卫社妇〔2010〕10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规范服务行为,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保证群众对免费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知情权,积极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苏卫社妇〔2009〕7号)精神,决定在全省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公示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示责任主体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公示的责任主体,主要是提供省定9类22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享受政府专项财政补助经费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等。

  二、公示内容及场所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名称(含省辖市增加的免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流程、便民措施、服务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其中,免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名称、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咨询和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应在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大厅或其它醒目位置公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和便民措施等可在提供相关服务的科室等服务场所予以公示。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县(市、区)为单位,公示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具体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三、公示要求

  以省辖市为单位,统一规范公示内容和公示范围;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公示的方法和具体要求,可通过制作告示牌、电子屏幕滚动字幕、设置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公示。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介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公示实行逐级督导制度。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公示情况进行督导;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公示制度进行督导;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公示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公示制度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有关部门或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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