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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荐评选鹤岗市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工作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荐评选鹤岗市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工作的通知
(鹤政发〔2010〕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自2007年以来,全市各项改革和建设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涌现出了一大批品德高尚、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模范人物,为弘扬劳模精神,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激励全市人民勇于面对挑战,共克时艰,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市政府决定于2010年7月份召开鹤岗市2007-2009年度劳动模范表彰大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范围
  2007年以来,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民营及私营业主等社会各阶层人员和其他为全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及个人。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领导班子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性强、讲政治,团结有力,具有开拓进取精神,并全面完成本单位的各项工作任务。
  2.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切实转变生产经营方式,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全市或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3.全力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依靠科技进步,在产品(业)结构调整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4.大力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实施农业产业化战略,依靠科技提高农副产品的质量和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在改变村(镇)面貌中取得显著成绩。
  5.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死亡、火灾事故,文明生产、尘毒危害和环境污染治理达到省、市标准。
  6.各项基础工作扎实,规章制度健全,能够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切实加强民主管理工作,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好企、事业。
  7.按时足额上缴工会会费。
  (二)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争创一流、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企业生产、经营、改革、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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