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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医基本现状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调查内容

  (一)中医医疗服务资源状况:医疗机构中医药有关科室、房屋、人员、床位、特色设备等配置状况。

  (二)中医药服务提供情况: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量、服务质量、中医各临床科室服务情况。

  (三)中医医疗机构运营情况:中医医疗机构资产状况、负债情况、业务收入与支出情况、政府补助情况、人才引进情况等。

  (四)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情况:医疗机构中医重点专科、优势病种、特色疗法,特色优势服务量、服务质量、服务效益状况等。

  (五)医疗机构中医药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医疗机构中医药从业人员数及其结构状况、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医疗机构对中医药从业人员的需求情况。

  (六)医疗机构中医药科研基本情况:中医药科研基础设施设备、人员队伍、科研经费、成果转化和应用情况等。

  (七)中医药发展有关政策落实情况:市级及以下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状况、各级政府对中医药事业经费投入状况、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中有关中医药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三、调查对象

  (一)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

  (二)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所、医务室、卫生院、村卫生室);

  (四)门诊部(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

  (五)中医类诊所(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

  四、调查方法

  调查采用统一设计的调查表,由调查对象自我填写。

  对于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调查对象填报调查表,并负责调查表的收集、核查以及调查数据的录入和提交。

  五、调查质量控制

  为了保证调查的顺利开展和调查的质量,必须对调查的每一个环节实行严格质量控制,并贯穿于调查全过程。

  (一)调查对象清查

  各市在开展正式调查前,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属于本次调查范围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省级、地市级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清查,将医疗卫生机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行政区划代码、经济类型代码、医疗卫生机构类别代码、机构分类管理代码、设置/主办单位代码、政府办卫生机构隶属关系代码、法定代表人、执业地点、联系电话、填表类型-表号等,与省中医基本现状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清册进行比对,补充、更正后报送各市中医基本现状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审核汇总后,于2010年6月10日前报送省中医基本现状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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