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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脑脊液置换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脑脊液置换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0〕61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范脑脊液置换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脑脊液置换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作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脑脊液置换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准入和监管的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江苏省脑脊液置换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脑脊液置换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特制订本规范。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脑脊液置换技术进行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脑脊液置换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脑脊液置换技术,是指以诊断、治疗为目的,采用脑室穿刺或腰椎穿刺进行脑脊液置换的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脑脊液置换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二级甲等),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神经内科和/或神经外科专业诊疗科目。且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近3年内独立开展腰椎穿刺脑脊液检查50例,或侧脑室穿刺术10例以上;

  2、有脑脊液置换技术质量控制和评价措施的临床实验室,或有固定协作关系的临床实验室,能够进行脑脊液常规、生化、免疫、细胞学等检测分析;

  3、至少有4张床位以上的监护病房,配备病人呼叫系统、心电监护仪、呼吸机、电动吸引器、供氧设施。

  (三)至少有5名具备脑脊液置换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医师资格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开展本技术应用相关专业的本院在职外科或内科医师;

  2、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有3年以上神经内科或神经外科临床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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