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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0〕64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3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在接受教育部门和用人单位等委托,提供入学、就业体检服务时,不得对受检者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对于需要评价受检者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

  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检测。

  二、医疗机构开展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时,非因受检者本人要求,不得主动提供乙肝项目检测。健康体检套餐中取消乙肝检测项目,受检者本人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由医生单独开具申请单。有关体检报告应当密封,交受检者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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