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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
  (二)食品生产工艺或者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配方发生改变时;
  (三)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众质疑,提出需要修改时;
  (四)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时;
  (五)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情形。
  企业经复审认为需要修订企业标准的,应当在修订后按本办法重新备案。
  第十八条 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企业应当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企业经复审认为需要修订企业标准的,应当在修订后按本办法重新备案。
  企业经复审认为备案的企业标准继续有效,无需修订,企业应填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见附件三),向省卫生厅申请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省卫生厅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延续备案表和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上标注新的备案号、加盖备案章。
  第十九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其企业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备案。企业应当向省卫生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新的企业标准文本,经审核同意后,在企业标准文本上标注新的备案号、加盖备案章。
  第二十条 省卫生厅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注销:
  (一)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
  (二)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三)备案的企业标准弄虚作假的;
  (四)企业标准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的;
  (五)企业经复审认为需要废止的;
  (六)违反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省卫生厅在注销企业标准备案前,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并告知其听证的权利。企业要求听证的,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二条 省卫生厅在延续企业标准备案或者注销企业标准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延续或者注销情况。
  第二十三条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经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不需重新向省卫生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省卫生厅指定省卫生监督所承担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标准的备案受理、凭证发放、社会公示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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