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一);
(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十份及电子版(提供光盘);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四)企业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业主)的身份证明。企业标准由主管领导签署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六)企业标准专家评审意见(见附件二)。
上述材料中涉及原件的核查后退还企业。
企业应当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企业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包括:企业标准制定过程的详细说明;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
(一)企业标准制定过程的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1、概要说明任务来源、食品性能特点、企业标准起草过程等有关情况;
2、企业标准编制原则。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及贯彻执行情况;
3、企业标准制定过程中所进行的必要的验证情况;
4、实施企业标准的设备和人员等方面的说明。
(二)企业标准比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时,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比较;
2、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时,与国际标准比较;
3、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时,与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比较。
第七条 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
《食品安全法》第
二十条的规定,并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第八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应当报送必要的产品验证报告、产品配方(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参数和需要限定产品使用范围及用量的产品标签等资料。
第九条 企业标准备案前,企业应当组织专家对其制定的企业标准进行评审并通过。
参与企业标准评审的专家原则上每次不少于5位,其中三分之二的专家应从省食品安全标准评审专家库(名单另行公布)中抽取,同一单位不超过2人。参与评审的人员应在企业标准评审意见表上签字。参与企业标准起草的人员不得作为该标准的评审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