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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卫监督〔2010〕21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江苏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江苏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以下企业标准,应当在食品生产之前向省卫生厅备案。未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不得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企业包括生产加工食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江苏区域内任一企业向省卫生厅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时,需要注明在本省范围内所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四条 企业开展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备案企业标准,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
  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企业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本办法规定备案。
  第五条 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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