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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


  三、明确职责任务,加强部门沟通协调

  根据省政府“三定方案”,目前卫生部门职业病防治职能主要是负责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审查,负责用人单位健康监护的监督,负责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等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法律要求和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针对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特点,对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用人单位担负主体责任,落实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制度,做好劳动者岗前、岗间和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劳动者健康管理,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等职业卫生服务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职业病防治面广量大、情况复杂、涉及部门多、工作难度大,各地一定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汇报情况、反映问题、提出建议,要根据《规划》中部门职责要求,加强与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及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积极探索建立部门工作协调机制,构建职业病防治长效管理体系,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四、完善工作体系,健全贯彻实施《规划》的保障机制

  各地要积极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大力提高职业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为贯彻落实《规划》提供工作保障。要加强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管队伍建设,省辖市卫生监督机构内要明确相应的科室负责职业卫生监管,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要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加强培训,落实经费,配备必要的现场快速检测、执法取证以及通讯、交通设备和工具,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2015年前,各地监管力量和能力的建设满足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需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加强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治疗、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重点职业病监测与预警、职业病信息报告、健康教育与促进等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体系,到2015年,各省辖市和县(市)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数量和能力要达到《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苏卫疾控〔2009〕12号)等文件的要求,满足当地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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