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全市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县(区)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交易、转让等管理工作,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采矿权人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本级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协助做好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管理,协助做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本级采矿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管理全市矿山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开展市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协助管理中央级和省级地质勘查项目。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协助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
(十二)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指导应急处置。
(十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省和市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参与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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