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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残联关于评选表彰特殊教育先进学校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残联关于评选表彰特殊教育先进学校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黑教联〔2010〕25号)


各市(行署)教育局、民政局、残疾联合会: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配合下,经过有关部门、团体和广大特殊教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取得了很大成绩。为了全面贯彻第四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大力推进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黑政办发〔2009〕52号)的实施,不断提高我省特殊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决定对在我省特殊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特殊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以及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的行政干部进行表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标准

  (一)先进学校标准

  1、办学思想明确。坚持教育性、公益性、服务性,体现人道主义和时代要求,树立正确的儿童观和教育观,以残疾儿童为本,重视残疾儿童的个性差异,坚持教育教学和缺陷补偿、康复训练相结合,分类教学,因人施教,成效突出。

  2、队伍建设得力。领导班子团结,锐意进取,富有凝聚力。学校机构完整,人员配备整齐,各项管理制度齐全。积极开展教师岗位培训和校本培训,全体教师爱岗敬业,师德师风高尚,实施特殊教育整体水平较高。

  3、教学成效突出。教学目标明确,注重课堂知识与生活的紧密结合,让课堂为残疾学生的生活服务。认真落实特殊教育新课程方案,开足一般性课程与选择性课程。重视教育与医疗的结合,强化早期康复与训练。以未来就业、融入社会生活为导向,加强职业教育,提高学生的技术素养和创业意识,掌握一定工作技能,提高学生适应生活、贡献社会的能力。

  4、办学特色明显。克服普通教育倾向,发挥自身优势,形成鲜明的符合特殊教育学校和残疾儿童发展需求,并与当前特殊教育改革精神相吻合的独特的、优化的、稳定的办学风格,在全省起到很好的引领示范作用。

  5、学校保护到位。认真贯彻残疾人保护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尊重学生人格和权利,无虐待、体罚等损害学生身心的行为,保障师生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制度和措施健全,依法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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