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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农业厅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作规范》的通告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农业厅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作规范》的通告
(湘农业发[2010]101号)


各市州农业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农业厅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作规范》,现予发布。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

湖南省农业厅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切实保障行政许可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省农业厅批准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由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受理中心统一受理。

  省种子管理局收到行政许可中心转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农业厅行政许可受理中心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受理;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省种子管理局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即为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四条 自受理申请后的5日内,省种子管理局派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实地审查,确认申报内容是否真实、有效,并出具由审查人员签名的实地审查报告。实地审查人员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省种子管理局建立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评审专家库,每季度末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7名专家组成评审组,由省种子管理局实地审查人员报告实地审查情况,然后对照种子生产经营证核发条件,对申请人的种子生产经营资质条件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第六条 省种子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许可意见,报厅领导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依据和事项,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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