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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理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的意见


  2.以路定补。进一步完善对各区县(自治县)养护补助经费的核定方式,对国家燃油税转移支付的资金分配,主要依据各区县(自治县)所管养的实有公路里程、行政等级、交通流量等综合指标核定。每公里国省道按35000元/年、县道按7000元/年、乡道按3500元/年、村道按1000元/年进行补助。若补助标准需作调整,由市交通、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3.管养分离。逐步实行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与生产单位分离,支持养护生产单位参与市场竞争,不断增强发展活力和后劲。

  三、认真做好理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的重点工作

  (一)明确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职责。建立权责明晰的责任体系,是做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要按照分级负责、权责统一的原则,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责任。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路养护管理的组织、指导工作;市公路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全市地方公路的养护规划和标准,监督和检查养护目标的实施;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国省道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抓好本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养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规范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的性质和职责。公路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养护管理机构是承担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2009年成品油价格税费改革后,养路费被燃油税取代,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的经费渠道已发生变化。为此,各区县(自治县)可将本地的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由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变更为本级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运行经费和养护职工的基本支出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规范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的名称、级别,明确职能职责,原则上一个区县(自治县)设立一个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养护规划、年度计划,并对养护生产实行监督管理。

  (三)落实公路养护专项经费,严格资金使用范围。现行市级公路资金预算中,国省道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经费由市财政直接转移支付到各区县(自治县);其他市级专项补助经费由市公路管理机构按照项目拨付。对市级补助经费,各区县(自治县)要全部用于国省道和农村公路养护投入,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办公经费等其他支出,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挪用、挤占、截留。全市各级财政、交通和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行为,并建立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市级预算补助基础上,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大本级财政投入,积极落实配套资金,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公路管养资金及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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