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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理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理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的意见
(渝办发〔2010〕16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公路养护管理力度,有力推进“畅通重庆”建设,促进全市交通更好更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理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理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交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在交通运输体系中,公路占有主导地位。近年来,特别是“十一五”规划实施以来,全市公路交通快速发展,路网日趋完善,但在公路建设速度加快、供给总量不断增加的同时,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资金投入不足等原因,造成公路缺养失管现象较为突出。随着国家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和我市在西部率先取消二级公路收费,公路养护原有的资金来源、分配方式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必须进一步理顺体制,建立适应形势发展的新机制、新体制,这不仅是扭转我市公路养护不力、路况较差局面的治本之举,也是建立畅通高效运输体系、推动统筹城乡发展的迫切需要。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理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准确把握理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建设是发展,养护管理也是发展,而且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紧紧围绕建设长江上游地区综合交通枢纽的发展目标和“畅通重庆”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公路养护管理体系,促进我市交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力争在2012年前初步建立起主体责任明确、资金保障有力、监督管理规范、职工队伍稳定、适应管养需求的体制机制,实现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三)基本原则。

  1.属地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权力加快区(市)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意见(试行)》(渝委发〔1997〕1号)规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省道(不含高速公路)、农村公路(县道、乡道、村道)的管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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