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农村危旧房改造的补充通知
(渝建〔2010〕270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
截至2010年5月25日,全市启动改造农村危旧房22264户,完成改造11835户,分别占年度计划的26.7%、14.2%。各区县(自治县)在工作实施过程中,探索工作模式,创新工作方法,并提出了许多宝贵的建议意见。市城乡建委结合各地的建议意见,经过深入调研和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10年全市农村危旧房改造主要以高速公路两侧为主要范围,以集中连片的聚居点为主要对象,各地要科学合理做好本区县(自治县)农村危旧房改造规划,确保改造后的景观达到预期效果。
对高速公路两侧100米范围内散建农房(如经相关机构鉴定后是危房且不宜改造的,应拆除并结合巴渝新居进行集中新建),不改造将严重影响沿线效果的,纳入2010年各区县(自治县)农村危旧房改造计划。散建农房改造后的任务超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巴渝新居建设和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0〕120号)安排的计划的,市城乡建委经检查认可后,将纳入市级补助范畴。
二、鼓励各区县(自治县)落实改造资金,加大改造力度,扩大改造规模,提高改造质量。在完成2010年市政府下达的农村危旧房改造目标任务的同时,各区县(自治县)可提前启动长江、嘉陵江、乌江两岸,国道、省道、铁路两侧,旅游景点交通干线及与外省接壤的干道两旁等重点区域的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切实改善农民群众居住生活条件,提升本地农村形象。
三、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危旧房改造设计、施工、交付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一是要通过结构加固的方式,保障农民住房的居住安全;二是要通过立面整治的方式,突出川东民居传统特色,提升风貌,提高品质;三是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改造方案,优先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组织统一施工;四是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要组织建筑材料统一采购,降低成本,保障建材质量;五是提倡在农村危旧房改造使用筒瓦、小青瓦等建筑材料;六是要加强对安装彩瓦、涂抹外漆底料、涂刷外墙漆等施工工序的检查,确保施工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