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涉航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九府厅字〔2010〕60号)
湖口县、星子县、都昌县、永修县、德安县、武宁县、修水县、庐山区人民政府,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我市境内有长江、鄱阳湖、修河、博阳河、辽河等不同等级的航道。近年来,我市涉航工程项目建设不断增多,部分项目如电站大坝、桥梁等未按规定程序报批,降低了通航标准,影响了水运资源利用。为贯彻落实《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策应长江黄金水道建设提升水运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0]12号)精神,充分发挥我市水资源优势,加快水运现代化建设,促进我市水运事业可持续发展,现将加强涉航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学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交通厅《关于在通航河流上建设闸坝必须依法同步兴建通航建筑物的通知》(赣交运安字[2006]67号)文件精神,综合开发利用水资源,提升水运发展水平,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建设单位在编制涉航工程项目建议书或进行可行性研究时须征求航道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依据《
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在航道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报批手续。
三、各级发改部门审查涉航工程项目时,如跨河桥梁、码头、电力或通信缆线、电站拦河大坝等,应征求航道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内河通航标准》要求的不予审批。
四、对已建成的拦河大坝,未设置过船建筑物的,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规定,对通航河流上碍航的闸坝、桥梁和其他建筑物以及由建筑物所造成的航道淤积,由辖区政府按照“谁造成碍航谁恢复”的原则,责成有关单位改建碍航建筑物或者限期补建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清除淤积,恢复通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