㈤利用信息化技术实施管理创新的新上项目;
㈥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的绩优项目。
第七条 申请贷款贴息或专项补助的工业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㈠申请贷款贴息和专项补助支持的工业项目投资额必须在1000万元以上,其设备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投资额的70%;
㈡申请贷款贴息和专项补助的工业项目,必须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㈢申请贷款贴息的工业项目需经国家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的批准同意,企业与承贷银行已签订贷款合同,项目贷款资金已到位;
㈣申请项目贷款贴息的企业上年上缴税收地方所得50万元以上,且上年不欠税;
㈤申请项目专项补助的企业上年上交税金总额不得低于50万元,且上年不欠税。
第三章 项目贷款贴息和专项补助的标准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项目贴息额以当年实际贷款额为计息标准,视项目预期效益情况,按当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0%、30%、40%、50%的不同比例予以贴息,贴息期为一年,单个项目贴息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工业项目专项补助资金视项目投资额度安排专项补助,项目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40万元。
第十条 申请使用贷款贴息或专项补助的工业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㈠符合本办法贷款贴息或专项补助支出范围及条件的工业项目,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工信委、市财政局申请安排贷款贴息或专项补助资金,并提供下列材料:
1.新余市工业项目贷款贴息和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
2.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通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情况等有关材料;
3.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及合同项目的贷款额度和利息结算清单;
4.企业上年度上交税金税票复印件及经中介机构审核的上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㈡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贷款贴息和专项补助的工业项目进行审核,拟定项目贷款贴息比例或项目补助金额,提出项目贷款贴息和专项补助资金安排计划;
㈢市政府对市工信委、市财政局提出的项目贷款贴息和专项补助资金安排计划进行审批,制定项目贷款贴息和专项补助资金安排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