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市县实施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黑财行资〔2010〕14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
按照
财政部《关于正式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2009〕39号)和《
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办〔2009〕4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各市县正式实施“黑龙江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系统的基本情况
“信息系统”是省财政厅根据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要求,为满足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日常管理和数据信息统计的需要,委托深圳市世纪联创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管理系统软件,具有资产管理事项在线审批、数据统计分析和资产登记等多项功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部署在财政内网,采用数据大集中方式,由省财政厅统一设立服务器,建立全省行政事业资产信息数据库。系统软件分为“财政及主管部门版”和“行政事业单位版”。各市县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包括无主管部门的一级预算单位)使用“行政事业单位版”,通过国库支付业务所用的专线拨号接入财政内网后登录信息系统,录入资产数据信息,提出资产处置、资产经营使用等日常管理事项申请;各市县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使用“财政及主管部门版”,登录服务器后进行资产管理事项的审核或审批。
二、实施工作安排
(一)信息采集及系统应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实施分数据信息采集和系统应用两个步骤进行。在数据信息采集阶段,各市县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将资产数据信息录入电子表格模版;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将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数据信息收集齐全后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负责将资产数据信息导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省资产管理数据库。资产管理数据库建立后,各市县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即可进入系统应用阶段,利用信息系统录入新增资产、申报资产处置、申请产权登记等;各市县财政部门即可在系统内办理相应的审批事项。
(二)信息采集方式和报送方法。数据信息采集采取层层布置,分级上报的方式进行。首先由各地市财政局对所属县(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布置,各县(区)财政局对乡镇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布置。然后由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十二张电子表格模版内容(包括单位信息表和十一类固定资产明细表),分类录入2010年6月30日前所有在账的固定资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