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监督有关方面认真整改,确保分户验收工作质量。
第十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制作工程标牌,镶嵌在建筑外墙显著部位,规格尺寸不小于为500mm×700mm。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二)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
(三)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姓名。
第十一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表一)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住户。
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以下事项:
(一) 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二) 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三)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及负责人姓名;
(四)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以及办公地点;
(五) 物业公司名称、电话。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表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表二)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一起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分户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三条 对于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责令改正,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附表一: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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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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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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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验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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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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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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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验收项目
| 主要验收内容
| 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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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楼地面、墙面和顶棚
| 地面裂缝、空鼓、材料环保性能、墙面和顶棚爆灰。空鼓、裂缝、装饰图案、缝格、色泽、表面洁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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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门窗
| 窗台高度、渗水、门窗启闭、玻璃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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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栏杆
| 栏杆高度、间距、安装牢固、防攀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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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防水工程
| 屋面渗水、厨卫间渗水、阳台地面渗水、外墙渗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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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 开间净尺寸、室内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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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给排水工程
| 管道渗水、管道坡向、安装固定、地漏水封、给水口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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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电气工程
| 接地、相位、控制相配备、开关、插座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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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采暖工程
| 采暖设备安装牢固、渗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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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建筑节能
| 保温层厚度、固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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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它
| 烟道、通风道、邮政信报箱等合同约定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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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户验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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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公章)
| 施工单位(公章)
| 监理单位(公章)
| 物业或其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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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 项目经理: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 总监理工程师: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 项目负责人: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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