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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监督有关方面认真整改,确保分户验收工作质量。
  第十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制作工程标牌,镶嵌在建筑外墙显著部位,规格尺寸不小于为500mm×700mm。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二)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
  (三)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姓名。
  第十一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表一)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住户。
  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以下事项:
  (一) 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二) 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三)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及负责人姓名;
  (四)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以及办公地点;
  (五) 物业公司名称、电话。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表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表二)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一起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分户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三条 对于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责令改正,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附表一: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工程名称

 

房(户)号

 

建设单位

 

验收日期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序号

验收项目

主要验收内容

验收记录

1

楼地面、墙面和顶棚

地面裂缝、空鼓、材料环保性能、墙面和顶棚爆灰。空鼓、裂缝、装饰图案、缝格、色泽、表面洁净

 

2

门窗

窗台高度、渗水、门窗启闭、玻璃安装

 

3

栏杆

栏杆高度、间距、安装牢固、防攀爬措施

 

4

防水工程

屋面渗水、厨卫间渗水、阳台地面渗水、外墙渗水

 

5

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开间净尺寸、室内净高

 

6

给排水工程

管道渗水、管道坡向、安装固定、地漏水封、给水口位置

 

7

电气工程

接地、相位、控制相配备、开关、插座位置

 

8

采暖工程

采暖设备安装牢固、渗水

 

9

建筑节能

保温层厚度、固定措施

 

10

其它

烟道、通风道、邮政信报箱等合同约定其他内容

 

分户验收结论:

 

建设单位(公章)

施工单位(公章)

监理单位(公章)

物业或其他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项目经理: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人:

验收人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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