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 住宅工程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六条 分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 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二) 门窗质量;
(三) 栏杆、护栏质量;
(四) 防水工程质量;
(五) 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六) 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 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 采暖工程安装质量;
(九)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十) 有关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分户验收内容完成后,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全面的自检评定,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住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书面申请。
(二) 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逐户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确定检查部位、数量并适时进行检查验收;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也应参加分包项目的分户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三) 参加分户验收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格,并经当地监督机构认可与备案。
(四) 分户质量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在建筑物相应部位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分户验收应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建设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告知。
(五) 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检查,并做好记录。分户质量验收不合格的,须经整改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验收。
(六) 每户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验收完毕,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表一),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分别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张贴于户内醒目位置。
第八条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对分户验收的结论进行签认,不得简化分户验收程序。对于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返修,监理单位负责复查。返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