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抓紧研究落实2010年度省级专项资金的通知
(黑财建〔2010〕89号)
省直有关单位:
为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发挥财政资金在扩内需、调结构、保增长、惠民生等方面的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2010年省级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财政部、省政府关于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的要求。《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情况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明确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代编安排的预算(包括有预算分配权的主管部门分配的资金),要尽量于6月30日前落实到部门和单位,超过9月30日仍未落实到部门和单位且无正当理由的,除据实结算项目外,全部收回总预算,调剂用于其他支出或平衡预算”。省政府主要领导也多次强调加快专项资金拨付进度的重要性。请省直各有关单位按照财政部和省政府要求,抓紧做好项目及资金安排工作。
二、尽快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初步意见。一是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要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本行业的工作重点,于2010年6月15日前,分别就省级预算内投资、交通、土地、地质环境、环保、基础设施等方面项目,提出当年专项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与财政等部门协商,确定年度资金使用方向。二是抓紧落实项目及资金。资金使用方向确定后,要立即进行工作部署,下发项目申报指南,筛选论证项目,落实项目及资金。此项工作力争于2010年9月15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