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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10]114号 2010年06月18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四川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四川省公安厅)

  今年5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0〕30号转发了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的意见》。为切实搞好户口整顿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领导

  户口整顿暨流动人口清查是人口普查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基础性工作。2009年8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四川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总体安排意见》,决定结合户口整顿在全省开展流动人口清查。各级各地应充分认识户口整顿和流动人口清查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的要求,把户口整顿暨流动人口清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二、落实责任任务

  全省公安机关作为户口整顿暨流动人口清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职责,建立目标责任制,抓好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应积极支持并指派专人参与户口整顿暨流动人口清查工作,市、县、乡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要选派1-2名业务骨干参与本级户口整顿暨流动人口清查的组织实施工作,村、居委会人口普查小组要选派1名业务骨干参与户口整顿暨流动人口清查入户核查工作。

  三、保证工作质量

  户口整顿暨流动人口清查工作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方法和步骤进行,坚持100%入户,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绝不允许走过场。公安厅、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将对户口整顿暨流动人口清查工作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不严格执行方案、工作敷衍的部门或者个人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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