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后期管理和服务,确保使用质量。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的后期管理和服务,切实履行保障性住房产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的合同管理,明确使用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管理和服务,可由租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以选择专业化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原公有住房管理机构承担。在其他项目小区中配建的廉租住房管理和服务,要纳入项目小区统一实施物业管理。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强化对保障性住房入住人员的管理和服务,保证使用质量。
三、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一)强化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建设单位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主要质量责任主体,要依法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全面责任。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对所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外,还要追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对政府部门作为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组织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外,还要追究政府部门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强化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所承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承接的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因参建单位责任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
(三)强化注册执业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责任制。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对其法定义务内的工作和签章文件负责。因注册执业人员的过错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任。施工单位确定的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责任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负责。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按各自职责对监理工作负责。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方面责任。
(四)强化工程中介服务机构的责任。工程监测、检测、科研、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因监测数据、检测和科研结果严重失准或者施工图审查意见有重大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其技术总负责人,应根据国务院批准的《
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要求,取消技术职称,不得从事该领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