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强工程监理,规范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行为。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建立适宜的组织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配套的合格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发挥现场监理作用,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确保施工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监理到位。要严格按照监理规划和规定的监理程序开展监理工作,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不得与被监理项目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监理人员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及时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材料、设备、工程以及不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不得签字放行,并按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确保监理工作质量。落实安全监理巡查责任,履行对重大安全隐患和事故的督促整改和报告责任。
5、全面实行分户验收制度,加强竣工验收管理。各地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在竣工验收前,全面推行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和《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已经确定入住保障对象和预选物业公司的保障性住房,入住保障对象和物业公司应选代表参加分户验收,确保每套住房都达到入住即可使用的条件。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和验收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将验收文件报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对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以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要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6、加强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质量保修规定和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施工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质量保修规定和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要求,对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在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可以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对因不履行保修义务或保修不及时、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