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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管理全面提高全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管理全面提高全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的通知
(建保〔2010〕106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建委)、房地产管理局、规划局: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等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住房保障政策的有效落实,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为进一步强化管理,全面提高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建设程序,加强建设管理

  各地住房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强化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要落实建设主体执行建设程序的责任,对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及单位,要严肃查处。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特点,制定专门的质量安全监督方案,调整充实监督力量,强化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参建各方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工程安全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要责成有关各方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要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严肃查处。

  二、抓住关键环节,全面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

  (一)加强规划管理,完善配套设施建设。规划部门与有关部门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夹心层”群体的生活和就业方面的实际情况,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尽可能安排在城镇近期重点发展区域、产业集中区域和公共交通便利的区域。要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

  (二)优化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确保功能质量。要通过精心设计,力求在较小的户型内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努力做到功能齐全、布局合理、节能环保和经济适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加大建筑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各地要加大《安徽省保障性住房优秀设计方案图集》宣传、推广、应用力度,从源头上提高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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