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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厅转发《关于切实加强和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环境保护违法违规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转发《关于切实加强和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环境保护违法违规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环办发[2010]96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认真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切实加强和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环境保护违法违规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环工治发〔2010〕13号)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贯彻意见,同时将该通知转发你们,请一并严格遵照执行。

  一、对前一阶段环境保护部排查和重点抽查的工程建设项目务必认真清理,进行“回头看”,查漏补缺,不留死角、不打折扣。分门别类建立台帐,做到对本辖区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环境违法事实底数清、情况明。

  二、对辖区内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擅自重大变动、“三同时”不落实、久拖不验、越权审批、拆分环评、降低环评等级、违反环保准入规定审批等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落实措施予以整改。

  三、对未经竣工环保验收已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限期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对未经环保验收或环保验收不合格且投入试生产超过一年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四、对违规审批、使用环保资金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项目实施进展缓慢、环保效益难以正常发挥的,要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监督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五、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环保资金审批和使用中发现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环境影响的违法违纪问题的,要做好案件查处工作。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法及时予以处罚,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按程序及时移交监察机关处理。

  六、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日常监管职责和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机制和环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七、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要认真阅读工程建设领域突出环境保护问题整改情况明细表(见附件)的填表说明,填好明细表,请于2010年6月25日前书面报送我厅环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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