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小企业创业基地确认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中小企〔2010〕31号)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加强对小企业创业基地的指导、管理、扶持和服务,鼓励和引导创业者加快创业步伐,发挥创业基地的孵化功能,我局制定了《广东省小企业创业基地确认管理试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小企业创业基地确认管理试行办法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
二○一○年六月二日
广东省小企业创业基地确认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36号文件),推动我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加强对小企业创业基地的指导、管理、扶持和服务,鼓励和引导创业者加快创业步伐,发挥创业基地的孵化功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小企业创业基地是指能够为一定数量的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公共服务设施和创业辅导服务,经省中小企业局认定,并纳入备案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
第三条 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全省小企业创业基地的确认和备案管理,指导小企业创业基地的服务建设,引导和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发展。
第四条 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本辖区内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规划、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 申报与确认
第五条 省中小企业局在全省范围内确认一批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并在此基础上择优确认一批省级示范性创业基地,引导和规范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
第六条 申报广东省小企业创业基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依托业已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科技园区、产业转移园区,或利用城市“三旧”改造场所和商用场地建立的固定创业场所,且所依托的园区(场所)已编制有园区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通过区域环评影响评价,已有较为完善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有明确的产业定位;
(二)制造业创业园区的建筑总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服务业创业园区的建筑总面积在3千平方米以上;
(三)创业园区内有相应的公共配套空间和设施;
(四)拥有创业辅导的专门服务机构,并有相应的服务场所和人员配置,有较好的创业辅导服务功能,并有整合其他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
(五)入驻基地的小企业不少于20家,且符合产业定位;
(六)基地运营主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的创业基地,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申报广东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
(一)创业服务队伍服务能力强、服务质量好;且有引进省级优秀服务机构(平台)进驻;
(二)能在公共关系、政务代理、创业培训、管理咨询、财务融资、法律支持、技术支撑、信息查询、市场开拓等方面提供多方位服务;
(三)建设有完善的网络信息系统,能按时进行基地企业数据统计及运行情况分析,并定期公布和上报省中小企业局;
(四)入驻基地的小企业或创业人员创业成功率在70%以上;
(五)具有连续流动孵化功能。
第八条 按照属地原则自愿申请,由创业基地运营主体向所属辖区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经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审核后,报省中小企业局。
第九条 出具初审及审核意见的各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直申报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六条的第(一)、(二)项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条 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组织专家对经初审合格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确定创业基地和示范创业基地名单,并由省中小企业局统一颁发“广东省小企业创业基地” 或“广东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牌匾,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 各地市可结合本地实际,确认一批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
第三章 备案与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小企业创业基地备案制度,被评为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的,直接纳入省中小企业局备案管理。被评为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向地市主管部门报备并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创业基地运营主体应切实加强对创业基地运行情况的监测、管理和服务,做好创业基地内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和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创业基地运营主体应于每年7月25日、11月20日和1月25前分别将上半年、本年年度预测和本年度创业基地内企业发展运行情况和相关数据同时上报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中小企业局。
第十四条 省中小企业局对广东省小企业创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对创业基地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不按期或如实上报监测数据,或经监测,基地服务情况和运行情况较差的,取消其“广东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称号。
第十五条 连续两年没有新入驻企业进行创业的,取消“广东省小企业创业基地”或“广东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称号。
第十六条 申报省小企业创业基地,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省级创业基地称号,并取消其五年内申请省中小企业局其他基地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省小企业创业基地更改名称、地址、法人等,应在更改后一个月内报省中小企业局备案。
第四章 扶持与服务
第十八条 省小企业创业基地纳入省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扶持范围,支持省创业基地加快发展,并优先支持示范性创业基地建设。扶持重点为用于提升创业孵化功能的软硬件建设。
第十九条 优先支持省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等国家项目。
第二十条 省中小企业局根据创业基地发展情况,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组织推动成立小企业创业研究机构,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发展情况进行前瞻性研究,指导创业基地建设。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编制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方案,加强对小企业创业基地的指导与服务,为创业基地组织推荐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管理咨询、技术支持、信息管理等优质社会服务机构,提高创业基地的孵化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