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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2010年部门节能目标任务的通知


  (六)市建设局。

  1.新建建筑施工阶段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达到95%以上。2.落实国家、省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配套资金,确保完成省下达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

  3.完善和落实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节能产品在建筑领域应用的政策制度,积极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完善激励约束政策和设计标准,城市太阳能热水器普及率达到30%以上。积极申请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城市。

  4.加强建筑节能管理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

  5.积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全市范围内分期分批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6.大力推广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12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必须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与施工。鼓励12层以上高层住宅建筑逐步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加强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规划、施工图审查、施工和验收等环节的监管,推广应用面积不少于100万平方米。

  (七)市交通局。

  1.积极采取交通运输节油措施,力争实现营运货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5%(比2005年),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10%(比2005年),港口生产单位吞吐量综合能耗下降5%(比2005年)的目标。2.鼓励使用低能耗和清洁燃料汽车,完善交通运输节油标准,落实《DB37燉838-2007沿海港口能源消耗限额》、《DB37燉839-2007营业性道路运输企业载客汽车燃料消耗限额》、《DB37燉840-2007营运性海运船舶燃料消耗限额》和《DB37燉841-2007营运性道路运输企业载货汽车燃料消耗限额》等交通运输能耗限额标准。

  3.按照省统一规划,做好我市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ETC)项目建设的协调与配合工作。确保按期完成我市任务。

  (八)市市政局。

  1.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配套资金,确保完成省、市下达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

  2.完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节能系统,在保证城区亮灯率的基础上,降低能耗,节约资源。

  (九)市国土局。

  1.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和用地标准。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严格土地使用标准,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

  2.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严格执行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实行分级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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