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存在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以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应当加强群测群防工作,省、市地质环境监测站负责提供技术指导。
(二)切实加强隐患点巡查和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我市在每年6月以后进入汛期。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对隐患点的再排查工作,特别是对公路铁路沿线、重点建设工程区、旅游景区、学校、医院等重点区域,要重新开展一次拉网式排查,确保不留死角。对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迅速做出危险性判断,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易发区,设置相应警示标志,并逐一制定应急预案,落实监测、报警、人员疏散、应急抢险等各项措施。要及时填制、补发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保证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持有“防灾工作明白卡”,受威胁居民按户持有“避险明白卡”。要在存在严重威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实行全天候专人监测,必要时采取应急避险措施。
(三)编制年度汛期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制定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较发育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制定责任明确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认真落实预案,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设立值班联系电话,一旦接到险情报告,要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开展防治工作。要指导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群测群防人员以及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监测和险情巡查,强降雨天气情况时要实行24小时连续监测和巡查,如遇险情要立即报告国土资源部门,并通知受威胁人员迅速撤离。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派出应急分队开展现场调查,预测灾情发展趋势并提出防治建议。国土资源、气象和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加强信息互通,针对防治强降雨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建立联动应急反应机制。
(五)加强值班工作,确保信息畅通。汛期是地质灾害防治关键时期,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气象、水利、民政等部门要认真落实汛期值班制度,实行领导带班和专人值班制度。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负责人以及应急处置人员必须保证24小时联络畅通,重要岗位实行主副班制度,确保及时应对。要坚持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如遇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到达灾害现场进行应急处理,并迅速上报地质灾害信息,为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指导防灾救灾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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